泰国认可同性婚姻合法化 修订家庭登记新规出炉 二维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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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时间:2025-01-24 12:40来源:泰国澜象网 泰国内政部于2025年1月20日发布新规,允许任何性别的两人订婚或结婚,并将相关法律术语统一为“个人”、“订婚人”、“被订婚人”和“配偶”。该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,旨在确保家庭登记工作的高效开展,并与政府便利公众的政策保持一致。 2025年1月20日,泰国《皇家公报》发布了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第4号规定(2025年版),依据《民商法典》第24次修正案(2025年版)进行修订。此次修订明确规定,任何性别的两个人均可订婚或结婚,并将原有的“男”、“女”、“丈夫”、“妻子”等称谓,统一修改为“个人”、“订婚人”、“被订婚人”和“配偶”。此举对家庭登记和记录的操作流程产生了影响。 为确保家庭登记工作的高效开展,并与政府旨在便利公众的政策保持一致,内政部长依据《家庭登记法》1935年第25条第一款的授权,制定了以下规定: 第一条,本规定称为“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(第4号)2025年”。 第二条,本规定自2025年1月23日起生效。 第三条,废除1998年《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》第19条,改为: “第19条 当有人根据《家庭登记法》1935年第14条请求登记结婚时,登记官应: 01 核查申请、申请人身份证明、根据《家庭登记法》1935年第14条的规定,以及相关在世人员的身份。如有必要,还应调查上述人员,以确定表达意愿的时间、地点和特殊情况。 02 按照第13条第(3)、(4)、(5)和(7)项的规定办理。对于结婚登记(表格“คร.2”),在申请人签名栏注明已故一方的死亡日期和时间,并在备注栏详细记录双方以口头或行为方式向何人、于何时、何地表达结婚意愿,以及相关特殊情况。申请人和登记官应在记录上签名。 03 向在世一方发放结婚证书(表格“คร.3”)一份,保留剩余的结婚证书。如双方均已去世,保留结婚证书,供其继承人领取。 第四条,废除1998年《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》第22条,改为: “第22条 当有人提交终审判决副本和案件终结证明(Z高法院判决副本除外)申请离婚登记,且判决明确双方离婚时,登记官应:
第五条, 在1998年《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》第35条后增加第二款:“家庭状况登记(表格‘คร.20’)应按照本规定附件的格式。” 第六条,废除1998年《内政部关于家庭登记的规定》第50条,改为: “第50条 家庭登记应使用本规定附件中的各类表格,具体如下: 1. คร.2 结婚登记 2. คร.3 结婚证书 3. คร.6 离婚登记 4. คร.7 离婚证书 5. คร.11 子女认领登记 6. คร.14 领养登记 7. คร.17 解除领养登记 8. คร.22 家庭状况登记 9. คร.31 附加记录 第七条,本规定或依据本规定制定的任何条款中,凡提及“男”、“女”的,均视为指“个人”;凡提及“丈夫”、“妻子”的,均视为指“配偶”。本条不适用于第7章关于妻子身份记录的规定。 该规定于2025年1月6日由内政部长阿努廷·参威拉军签署发布。 我是沈老师,欢迎随时与我联系,获取更多留学咨询和专业建议! 【网站声明】本站标注原创的文章版权归学子尚留学所有,未经原作者允许不得转载,否则将视为侵权。转载或者引用原创内容请注明来源及原作者,对于不遵守此声明或者其他违法使用本文内容者,学子尚留学依法保留追究权等。其次,本站的部分文章资料来源于互联网公开信息、学校官网或由合作方提供,仅供大家学习交流使用,如遇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。 转载的文章,其版权均由原作者拥有,任何人不能作为商业用途,本站不负责转载部分造成的所有责任。如转载的内容有雷同之处或对您造成伤害,请发邮件或用其他联系方式与本站联系。●联系邮箱:shangedu@foxmail.com 本文链接:https://xuezishang.com/h-nd-2286.html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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